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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糖水店相距不足300米加盟商起诉品牌

来源:糖水 时间: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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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两家加盟店距离过近,而引发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年5月,骆某加盟一家糖水铺,与某泉公司签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某泉公司在骆某店址方圆米内,不再授权其他店铺。骆某店铺经营了6年,续约两次,最近却发现在距离自家糖水铺直线距离不足米的地方,又冒出来了一家同品牌糖水铺,抢去不少生意。

骆某向某泉公司发函,要求其遵守合同约定,关停新店。某泉公司未予理会。1个月后,骆某向某泉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因合同履行期间,骆某曾交纳过加盟费、货款押金、品牌保证金共计8.8万元,某泉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未予退还,骆某诉至香洲法院,要求某泉公司如数退回,并赔偿经营损失10万元。

某泉公司认为,骆某的店与新店之间互不相通,沿路多有围栏阻挡,两店之间步行路径实际远达1公里以上,超过合同约定的米范围。合同约定的是“原则上不再授权其他店铺”,并未禁止某泉公司再授权,加盟新店开张前,也已经和骆某进行过沟通,并未擅自开店。品牌经营范围为凉茶甜品,属于经营密度较高的业态,布店选址实际上要综合区域商业性质、面向的客户群体等因素确定。骆某的店与新开店面向的市场客户群体并不一致。

综上,骆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反而其关店行为是擅自毁约,已然构成违约,需承担被没收保证金1万元的违约责任,所交加盟费、货款押金均不应返还。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所载“方圆米内”从字面理解,是以店址为圆心、以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新店与原告骆某店铺的直线距离仅余米,显然在前述圆形区域范围内。而“原则上”字面意义是指一般的、通常的、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不再授权”即通常情况下不应当再授权,虽不排除特殊情况,但双方对此无明确约定。被告某泉公司将“方圆米”解释为“步行距离米”,将“已沟通”解释为“原则外”,是对合同条款的无限扩大解释,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条款本身完全背离。

此外,某泉公司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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