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验药物简介
SCT-I10A是神州细胞研发的抗PD-1单克隆抗体。
SCT是贝伐珠单抗生物类似药。
本试验的适应症是一线治疗肝细胞癌。
2.试验目的
II期单臂研究主要研究目的为评价SCT-I10A联合SCT治疗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
III期随机对照研究主要研究目的为评价SCT-I10A联合SCT相比索拉非尼治疗受试者的总生存期(OS)和盲态独立中心阅片(BlindedIndependentCentralReview,BICR)依据RECISTv1.1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3.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III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
试验人数:人
4.入选标准
1筛选前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男女不限;
3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4诊断为肝细胞癌且不适合手术或局部治疗,或经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后进展;
5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HCC的系统治疗;
6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分期)不适合局部治疗的B期或C期;
7Child-Pugh肝功能评级:A级与较好的B级(≤7分),且无肝性脑病病史;
8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版本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病灶出现明确的疾病进展,也可被选为靶病灶;
9预期生存期超过3个月;
10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1)血常规(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的治疗):中性粒细胞≥1.5×l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0g/L;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ALT和AST≤5×ULN;血清白蛋白≥28g/L;总胆红素(TBIL)≤2×ULN;碱性磷酸酶(ALP)≤5×ULN。3)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4)尿常规检测尿蛋白2(+);若基线时尿蛋白≥2(+),24小时尿蛋白定量必须≤1.0g;5)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心脏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5.排除标准
1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曾接受肝脏的手术和/或针对HCC的局部治疗,为减轻疼痛对骨转移性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
2未从局部治疗(包括介入治疗、射频治疗等)、既往化疗、手术、放疗的任何毒性和/或并发症中恢复,即未降至≤1级(NCICTCAE版本5.0)的受试者(除外脱发和疲劳);
3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4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有症状需要引流或使用利尿剂处理的腹水,或有需要引流和/或伴有呼吸急促症状的胸水或心包积液;
5伴有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CNS)和/或癌性脑膜炎;
6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5年无疾病迹象的肿瘤/癌症除外);
7具有出血倾向、高度出血风险或凝血功能障碍;
8门静脉癌栓累及主干和左右分枝,或同时累及主干和肠系膜上静脉,或有下腔静脉癌栓者;
9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活动期消化道溃疡或出血、骨折(不包括己愈合的陈旧性骨折)者;
10有门静脉高压证据,经研究者评估出血风险高;
11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腹腔脓肿、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长期慢性腹泻;
12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者预期在本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的患者(诊断性活检除外);
13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14既往有肝或其他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5已知具有活动性结核病史;
16已知有间质性肺病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病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入组;
17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内有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简单泌尿道感染或上呼吸道感染除外);
18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
19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HBV)DNAIU/ml或10^4拷贝/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10^3拷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与抗HCV抗体同时阳性;经过抗病毒治疗低于上述标准者且研究期间愿意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者可入组;
20入组前2周或2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排除以下情况:1)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2)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3)短期(≤7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21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除外);
22对研究药物SCT-I10A、SCT任何组分过敏;或已知的对任何其他单抗过敏;或对索拉非尼的任何组分过敏;
23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妊娠的受试者;
24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研究药物治疗后至少6个月内不愿意接受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有能力使女性怀孕的男性受试者和女性受试者及其男性伴侣);
25受试者当前已入组至其他研究器械或研究药物治疗中,且距离其他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停用时间少于或等于4周;
26已知受试者存在酒精或药物成瘾或精神疾病史;
27任何其他疾病,代谢紊乱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或将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状况,或影响资料及样品的收集。
6.研究者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省(州)
城市
1
医院第五医学中心
徐建明
北京市
北京市
2
医院
邢宝才
北京市
北京市
3
医院
邵国良
浙江省
杭州市
4
哈尔滨医院
张艳桥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5
首都医科医院
闾军
北京市
北京市
6
首都医科医院
曹邦伟
北京市
北京市
7
南京大医院
沈洁
江苏省
南京市
8
中国人民医院
郑振东
辽宁省
沈阳市
9
医院
古善智
湖南省
长沙市
10
广医院
陈可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11
医院
申良方
湖南省
长沙市
12
医院
彭少华
海南省
海口市
13
医院
毕延智
江苏省
常州市
14
医院
杨永生
吉林省
长春市
15
中国医医院
毛一雷
北京市
北京市
16
中医院
杨林
北京市
北京市
17
医院
徐爱兵
江苏省
南通市
18
医院
王钢
陕西省
宝鸡市
19
医院
徐细明
湖北省
武汉市
20
医院
郑翠苹
浙江省
温州市
21
医院
郑进方
海南省
海口市
22
中医院
张磊
广东省
广州市
23
蚌医院
鲁正
安徽省
蚌埠市
24
南方医医院
李爱民
广东省
广州市
25
医院
张成武
浙江省
杭州市
本试验信息来自CFDA“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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